张某是某煤矿职工, 2005年8月参加工作, 2016年11月在工作中受伤,伤好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今年, 该煤矿因去产能关闭。 在计算张某的补偿资金时, 该矿以张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由, 不给其发放经济补偿。 请问张某领取了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能否领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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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张某能够领取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而一次性支付的补助金, 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再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经济补偿和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虽都具有金钱补偿的属性, 但属于不同的法规范畴, 具备不同法律功能和意义, 不能互相代替, 职工可以一并享受。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