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于2018年3月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这个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向胡女士发出书面通知,决定不再与她续订劳动合同,并愿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基数按照她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而上个月胡女士刚好请过几天事假,工资较前面几个月有所减少,胡女士想咨询单位的这种算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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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公司不能随意按照胡女士某个月的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