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朱某担任A公司的研发部门负责人,A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朱某在1年内不得到竞争企业内任职,A公司则按月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朱某若违反保密协议,须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2020年9月,朱某的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未与其续签,但支付了约定的补偿金。离开A公司半年后,朱某到竞争企业从事研发工作,A公司发现后,要求朱某支付违约金,朱某想了解A公司是否可以与他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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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输入您的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