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0日,D公司由于经营策略调整,职工小军所在的部门被撤消,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小军的劳动关系。小军不认可公司的做法,3月初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通过近3个月的调解和仲裁,最终仲裁机构支持了小军的诉求,裁决双方即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小军要求公司支付3月至5月仲裁期间的工资。D公司则表示,仲裁期间小军未提供劳动,可不支付工资。
请问:D公司是否应支付小军仲裁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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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应该;根据沪人社综发(2016)29号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由于D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期间无法上班,并非个人私自停工,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其3 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