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行政区域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承诺愿意承担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
申报材料:1、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附表1)2、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附表2)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的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5、第一执业点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资格证照、连续在本单位参保满三个月证明材料(如有);6、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7、与医保政策对应的财务管理制度;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管理制度;9、与医保政策对应的进销存管理制度;10、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11、组织学习医保政策相关材料;12、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13、医疗机构诚信承诺书(附表3);14、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附表4)。
办理流程:1、申请:医疗机构通过邮箱上传相关申报材料。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通过邮箱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3、实地踏查:申请材料合格的,进行实地踏查工作,踏查前一天电话告知。4、评估:实地踏查后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进行公示,评估不合格的通过邮箱或电话告知。5、公示:通过哈尔滨人民政务网进行网上公示。
1.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可申请医保定点:(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2.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2)具备符合该医疗机构科室和床位设置的医护人员数量。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预测性分析报告等;(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 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 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6)按照要求配备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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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附表1)
2、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附表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5、第一执业点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资格证照、连续在本单位参保满三个月证明材料(如有);
6、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与医保政策对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管理制度;
9、与医保政策对应的进销存管理制度;
10、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11、组织学习医保政策相关材料;
12、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3、医疗机构诚信承诺书(附表3);
14、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附表4)。
办理流程:
1、申请:医疗机构通过邮箱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通过邮箱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材料。
3、实地踏查:申请材料合格的,进行实地踏查工作,踏查前一天电话告知。
4、评估:实地踏查后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进行公示,评估不合格的通过邮箱或电话告知。
5、公示:通过哈尔滨人民政务网进行网上公示。
1.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2.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具备符合该医疗机构科室和床位设置的医护人员数量。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预测性分析报告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 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 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按照要求配备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设施设备。